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海事公告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16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海事处,相关部门:

为深刻吸取中石油大连大孤山新港码头“7.16”输油管线火灾爆炸事故、南京“7·28”爆燃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遏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多发势头,根据《全省交通安全大检查方案》、江苏海事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苏海通航[2010]368号)要求,当前要在辖区范围内全面深入地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年八月十二日

 

 

 

 

 

 

 

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安全方面的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当前水上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根据江苏海事局要求,自即日起至910日,在辖区范围内全面开展一次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局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局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

  长:周竹山

副组长:毛玉坤 叶建军 韩光民 薛建军

  员:各海事处、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指挥中心。

  任:韩光民

副主任:许益飞、徐新明

联系人:于冬青、李佳华

二、检查原则

(一)自查为主。本次安全大检查,以企业自查为主,各海事处、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相关涉水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彻底的大检查,做到自查不浮于表面、不流于形式,检查不留死角。

(二)督导为辅。各海事处、部门要在企业自查和隐患整改阶段,组织督查组对企业的安全大检查的自查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各海事处、部门在组织对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同时,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

三、时间安排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从即日起开始到910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日起至820日为发动和自查阶段。各海事处、相关部门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组织辖区涉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督促企业单位对自身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拉网式自查。各海事处、相关部门要组成检查组对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要求各涉水企业将自查报告经企业法人签字后,抄报海事机构,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辖区安全隐患数据库。

第二阶段:820831日为整改和督查阶段。企业对自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各海事处、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辖区涉水企业的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进行检查,对自查不符合要求和隐患整改不力的应提出改进意见,对有重大隐患的应书面提出整改通知书,并抄报当地政府。局将对各单位的检查情况和有关企业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三阶段:91910日为总结完善阶段。企业应对自查或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进一步整改,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报海事处或相关部门。各海事处、相关部门要研究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于96日下班前完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

四、检查重点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全面、深入、彻底”,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特点,重点检查内容为危险货物水上运输和船舶防污染、渡口渡船、跨江建筑物、航运公司、引航管理、船员管理等内容。督促涉水企业开展自查格式和内容可参考附件2,各海事处、相关部门应结合辖区有关单位实际,适当补充或增加有关内容,督促涉水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后报海事处或相关部门。负责汇总的部门应于831日前将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海事处或部门检查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跨江建筑物的安全。主要检查企业主体责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跨江桥梁的防撞设施建设情况(每个在水里的桥墩都应有适当的防撞设施);桥区水域助航标志、警示标志的设置和工作使用状态;桥区水域应急设施配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跨江电缆的警示标志设置和使用情况。

由所在地海事处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开展自查,整改督查阶段海事处加强检查并报送检查情况,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汇总。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主要检查企业主体责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危险品码头作业操作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危险品码头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落实和船岸联系情况;危险品码头安全和防污染设施和设备及器材的建设和配备情况;危险品码头防止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危险品运输企业船舶适装、适航、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危险品码头由所在地海事处负责督促开展自查,整改督查阶段海事处加强检查并报送检查情况,监管处负责统一汇总;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航运公司、供受油单位、水上加油站由监管处负责督促开展自查,整改督查阶段监管处加强检查并报送检查情况。

(三)渡口、客汽渡船安全。主要检查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载客和其他非法从事旅客运输的私渡情况;渡口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渡船、客船的船舶配员、驾驶操作规程、消防救生设备配备和防撞措施落实情况;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由所在地海事处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开展自查,整改督查阶段海事处加强检查并报送检查情况,监管处负责统一汇总。

(四)航运公司、修造船厂生产安全。主要检查企业主体责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情况;新造船舶进出船坞(船台)以及试航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航运公司由监管处负责督促开展自查,整改督查阶段监管处加强检查并报送检查情况;修造船厂由所在地海事处负责督促开展自查,整改督查阶段海事处加强检查并报送检查情况,监管处负责统一汇总。

(五)引航机构、船员服务、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主要检查企业主体责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引航机构和非法引航行为;引航机构是否按规定制定并落实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方案;船员管理公司、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船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培训情况;船员管理公司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的熟知船员管理的人员并按规定实施船员管理;船员管理公司对所属船员的管理及知识更新培训记录情况。

由监管处负责督促开展自查,整改督查阶段监管处加强检查并报送检查情况。

(六)引航员和船员的安全管理。主要检查引航员是否持有合法、合格的引航员适任证书;引航员是否按照引航机构的引航计划在适任证书载明的等级范围内开展引航服务;引航员在引领过程中是否遵守航行规则;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船员;船员是否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特殊操作培训合格证书;船员的操作与应急技能是否适应其服务的船舶。

由各海事处、指挥中心(执法支队)负责在日常监管中加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要进行梳理,总结完善阶段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汇总。

五、相关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海事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次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工作和政治任务,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层层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检查和督查工作。

(二)要精心筹划,科学安排。各海事处要结合工作实际,立足于“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原则,精心筹划,科学安排,制定本单位具体的检查工作方案,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深入、彻底,不留死角和盲区。

(三)要强化督查,注重实效。要加强对安全大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三个签字”的原则,即:企业自查报告法人代表签字、检查或督查的记录上检查或督查组长签字、总结报告主要负责人签字。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方针,以检查促整改,切实做到真查、真改、严查、严管,切实把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过程,转化为进一步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过程。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到位;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确保检查不留空隙、整改不留后患。

(四)要认真做好总结。这次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结束后,各海事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总结,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客观、全面、深入的总结,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整改措施,使大检查真正达到查找问题、分析问题、整改问题的目的,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整改,真正从规范化、长效化方面全面提升我局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各海事处、相关部门要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并于96日下班前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关于全面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2:督促涉水企业开展自查参考格式和内容

附件2

督促涉水企业开展自查参考格式和内容

 

参考格式

关于开展水上安全生产自查的通知

               

根据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安全方面的事故隐患,请你单位从即日起至820日,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自查报告应由你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后于820日前报我处/部门。820日—31日为整改督查阶段,你单位应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组织落实整改,我处/部门将加强检查,整改报告应于831日前报我处/部门。

自查内容:

详细内容参考下节。

 

 

 

                            海事处/部门印章

      

 

 

 

参考内容一(适用一般港航企业、建设施工单位等)

1.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

2.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3.对海事管理机构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调查等中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且进行了跟踪验证。

4.是否有专职或兼职部门或人员负责跟踪、搜集、转达和组织学习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机关的行政指令?

5.企业负责人在日常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过程中的是否了解自身职责,是否执行到位?

6.企业在安全和防污染生产上是否安排专项资金的投入,投入是否得到保障?

7.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其适任资格和能力?

8.对员工的个人安全培训和防护装备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配备?

9.与主管机关、相关利益方和其它社会可协作资源方是否建立了良好的安全防护和防污染协作关系?

10.按照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是否投保了应有的保险?

11.企业主体责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12.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13.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情况?

14.新造船舶进出船坞(船台)以及试航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参考内容二(适用桥梁业主或管理单位)

1.桥梁业主或管理单位是否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2.桥梁通航桥孔是否满足通航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了桥涵标、桥柱灯、桥梁水域的助航标志以及非通航桥孔的禁航标志。各类标志的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3.业主或管理单位是否对桥梁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进行了定期测量、跟踪,发生变化的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

4.业主或管理单位是否在通航桥孔航道上方显示桥梁通航净空高度,是否设置了超高船舶进入桥区水域的防碰撞报警装置。

5.业主或管理单位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桥梁水域CCTV等监控设备,对通过桥梁水域的船舶实施了有效监控。

6.业主或管理单位是否配备了通航桥孔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并设置了防碰撞设施的明显标志。

7.业主或管理单位是否配备了桥梁水域的应急设施和设备。

8.业主或管理单位是否建立和健全了桥梁防碰撞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9.业主或管理单位是否定期开展了应急演练。

10.业主或管理单位是否已建立值班制度,加强对桥梁水域的安全管理。发现异常情况时,是否能及时按应急处置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11.桥梁水域是否存在非法构筑、设置的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设施。

12.桥梁水域是否存在影响航行安全的其他标志和灯光等。


参考内容三(适用危险货物监管)

1.危险品码头

1)开展危险品码头从业资质检查,确保已取得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并能保证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2)检查危险品码头单位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情况;

3)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特别是《船岸检查表》执行情况;

4)检查码头是否根据危险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采取针对性的防污染安全措施,如及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工作;

5)对危险品码头安全及防污染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其定期开展演练;

6)对危险品码头配备相应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情况进行检查,查验码头是否配备与港口装卸量相匹配的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2.航运企业

1)加强对航运企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开展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培训情况;

2)检查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

3)检查航运企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4)检查船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取得情况及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以满足船舶适航适载要求。

3.供受油单位、水上加油站

1)从技术条件、技术证书、从业队伍等方面对供受油单位和水上加油站的从业资质进行检查;

2)要对供受油单位、水上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切实检查应急防污器材配备维护情况、应急反应计划制定落实情况及消防防污演习情况;

4)认真排查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隐患,开展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申报检查,过驳方案、管理制度、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检查,应急反应体系检查。

 


参考内容四(适用客汽渡管理)

1.是否存在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载客和存在私渡现象?

2.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

1)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否健全,县级人民政府每年与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是否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状,是否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是否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理经费;是否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考核,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是否严肃追究责任;是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督检查;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是否加强对维护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2)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是否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并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渡口经营人或船主是否每年签订一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状。乡镇人民政府是否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

3)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否切实加强渡口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认真做好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4)渡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是否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3.渡口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明确隐患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渡船停渡整改,在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渡运。

4.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是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5.渡口设置或撤销是否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6.渡口两岸码头是否设有醒目的《渡口守则牌》、《告示牌》,有可供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防滑坡道或砖(石)砌的台阶。准载车辆的渡口是否公布有《车辆过渡须知》。

7.渡船是否持有有效证书、证件,标有船名、载客定额、载重水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设备。渡船两舷设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栏杆,栏杆上应悬挂《安全责任牌》。

8.渡船是否按照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合格船员,渡船船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考核,持有有效证书,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无违章渡运。

9.是否制定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参考内容五(适用引航机构、船员服务培训机构)

1.船员服务、培训机构

主要检查企业主体责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船员管理公司、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船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培训情况;船员管理公司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的熟知船员管理的人员并按规定实施船员管理;船员管理公司对所属船员的管理及知识更新培训记录情况。

2.引航机构

1)引航机构是否合法;

2)引航机构是否按规定建立的体系并有效运行;

3)引航机构是否按规定制订并落实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各引航机构是否提前24小时将引航计划包括引领船舶的船名、种类、船长、航线、预计离或抵港时间、登(离)点、引航员姓名等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4)引航机构是否按规定接受引航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引航服务;引航机构是否按照引航员适任等级和核定航线等规定,科学合理地调派引航员;是否存在引航员超等级引领船舶和疲劳驾驶;

5)引航机构是否根据船舶状况和通航条件,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

6)对特殊引航作业船舶的引航,引航机构是否制订并报备引航方案;

7)引航员是否认真执行船舶引航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引航措施,在引航员适任证书载明的等级范围内按引航机构派遣单的时间和水域范围开展引航服务;

8)引航员在引领过程中是否遵守航行规则,谨慎驾驶,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引领船舶靠离泊、抛起锚和航行安全动态;

9)引航员是否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登(离)轮点登(离)轮。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